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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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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附件:
第 25 條
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或點閱召集之人員,於召集入營後傷亡者,
依前條規定辦理撫卹。
前項人員如係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於死亡時,僅得
就其本職或軍人撫卹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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