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25
二十五、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發現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應函請地方公所
        改正並於改正後陳送備查,於其改正備查前,得立即停止該項目
        預算核撥。
        地方公所違反前項規定遲至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仍未改正備查者
        ,得減列該項目之預算;如該睦鄰計畫已執行完畢,其施作項目
        不合規定之經費額度,於審議次年補助額度時,應同額扣減之。
        地方公所有前項情事者,除應予糾正外,並列入違規事項。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