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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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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第 25 條
行政院平時得依法指定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物資儲備存量、擬訂動員準備計
畫,並舉行演習;演習時得徵購、徵用人民之財物及操作該財物之人員;
徵用並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動員準備、物資儲備、演習、徵購、徵用及補償事宜,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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