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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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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修正)
附件: 附件六:〈單位全銜〉申訴(申復)審議決議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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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
          1.不服所隸單位之懲罰者,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
            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依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2)前款以外之懲罰:依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
          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會提起復審。
          2.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二)聘雇人員:
          1.不服所隸單位之懲罰者,得於懲罰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部門申訴。
          2.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三)公務人員不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者,得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提出復審。
    (四)文職教師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依教師法第
          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
          救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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