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
1.不服所隸單位之懲罰者,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
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依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向申訴管轄機關提起申訴。
(2)前款以外之懲罰:依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
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該會提起復審。
2.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
日起二十日內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二)聘雇人員:
1.不服所隸單位之懲罰者,得於懲罰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部門申訴。
2.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三)公務人員不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者,得依公務人員
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提出復審。
(四)文職教師不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者,得依教師法第
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道擇一提起
救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