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救濟程序:
(一)軍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對所隸單位懲罰有異議者,得於處分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軍紀督察業務部門申訴或國軍官兵
權益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另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
仍有異議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二)公務人員對所隸性騷擾申訴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三十日內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三)文職教師對所隸性騷擾申復會之申復決議結果仍有異議者,得
依教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於三十日內,自下列管
道擇一提起救濟程序:
1.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會提出申訴。
2.向國防部訴願審議會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