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防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修正)
附件:
第 27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於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為因應國防上緊急之需要,
得依法徵購、徵用物資、設施或民力。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