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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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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27 條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
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權保會提出委任書。
前項復審代理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權保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
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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