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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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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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