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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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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27 條
後備軍人受僱於本國輪(漁)船為船員者,其出航通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船籍公司:
(一)後備軍人約僱為船員時應查驗其退伍證件。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逾九十日者,船籍公司
      應繕造出航通報名冊二份,於出航前二日送達最後出航之港區巡防
      單位查驗。回航時繕造回航通報名冊二份,於回航前二日送達最先
      進港之港區檢查單位查驗。超過預定回港時間,船籍公司應重新繕
      造出港名冊送交港區巡防單位轉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船員隨船出航時間預定未逾九十日者,免繕造
      出回航通報名冊,遇動員或臨時召集時,船籍公司負責人應負通知
      並負有協助其返國之責。
二、港區巡防單位:接到前款第二目船籍公司造送之船員出回航通報名冊
    後,應於船隻出回港時逐名核對,遇有漏列應即時補正,因故未隨船
    出回航時,應予刪除,並加蓋查驗日期章戳,於次日送當地縣市後備
    指揮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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