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28 條
復審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復審行為。但撤回復審,非受特
別委任不得為之。
復審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復審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復審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復審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復審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
效力。
復審代理權不因復審人本人死亡、破產、喪失復審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
消滅。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