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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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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29 條
悔過,於指定處所實施悔過教育;其期間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執行期
間不列計現役期間及退伍(休、職)年資。
悔過之實施,不得有禁錮、凌虐或其他非人道待遇之行為。
第一項悔過實施處所、教育之課程內容、管理與考核、管理人員之資格、
權責劃分、不列計現役期間與年資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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