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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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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29 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權保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權保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輔佐人,權保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
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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