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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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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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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制外聘雇人員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基金聘雇人員:指經行政院核定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
      舊眷村改建基金及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所聘僱之人員,依其工
      作性質區分如下:
      1.民診聘雇:從事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
      2.評價聘雇(生產事業):從事生產事業有關之聘雇人員。
      3.服務事業雇用:從事服務事業有關工作之雇用人員。
      4.特約聘雇:從事福利及文教事業、副供事業、特種基金總管理會
        會務、老舊眷村或營舍及設施改建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5.軍儲聘雇:從事軍儲事業有關工作之聘雇人員。
(二)評價聘雇人員:指經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雇單位以生產、修護經
      費所聘僱,從事生產、修護、檢驗等技術或設計、研發等有關之工
      作人員。
(三)臨時聘雇人員:指國防部依任務需要所聘雇之臨時性、短期性、季
      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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