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 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 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 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 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