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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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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3 條
軍人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及行政訴訟程序行之。
軍人提起之申訴事件,由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以
下簡稱申訴管轄機關)依本法處理;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地方軍事法院
官兵權益保障會(以下簡稱權保會)依本法審議決定;第一審行政訴訟事
件,由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以下簡稱勤務法庭)依本法及行政訴訟法
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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