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國軍人員應一人一職,不得兼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向所屬機
    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或軍職以外之業務。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於勤務時間以外,且非反覆以自我名義行使所擁有之智慧財產權。
(六)於勤務時間以外,協助家族經營商業。
    前項但書之申請人為機關(構)、部隊、學校首長、主官或校長者,
    應向上級機關申請同意。
    國軍人員依法令之兼職,經權責機關(構)、部隊、學校核發人事派
    令,或機關(構)、部隊、學校首長、主官、校長經上級機關核發人
    事派令者,視為各該機關(構)、部隊、學校已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