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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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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新訓驗退及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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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司令(指揮)部、新訓中心(旅)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下簡稱複檢中心)辦理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因病
      停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因病停止訓練作業。
(二)司令部:
      1.陸軍及海軍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旅)新兵體格複檢、驗
        退及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2.各司令(指揮)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
        案件之核定作業。
(三)新訓中心(旅)及軍事專長訓練單位:
      負責入營常備兵現役人員體格複檢、驗退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
      因病停止訓練之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複檢中心):
      1.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
      2.外島無國軍醫院地區,常備兵現役辦理複檢驗退者及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人員,於三十日以內(以停止訓練生效日計算)辦理
        因病停止訓練者,得由當地與國防部簽約之公立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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