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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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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附件:
第 3 條
防空演習實施權責如下:
一、主管機關:國防部為防空演習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策劃與執行
    防空演習及協調協辦機關辦理防空演習有關事項。
二、協辦機關:與防空演習有關之中央政府相關機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公共事業單位。
主管機關與各協辦機關之協調事項,得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之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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