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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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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30 條
復審人因天災、執行軍事勤務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十五
條之復審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權保會申
請回復原狀。但遲誤復審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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