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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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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第 30 條
經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逾五日者,於原因
消滅或延期徵集入營時限屆滿後,列入適當梯次儘先徵集。
徵集服補充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不適用前項有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在五日以內者,仍於當梯次入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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