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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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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訓場睦鄰工作要點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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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地方公所於各補助機關實地訪查稽核睦鄰經費支出項目時,衍生爭
      議無法解決者,得列明爭議內容及理由,向各補助機關申請爭議事
      件審議,或由各補助機關直接召開睦鄰審議會審查之。
      爭議事件之審議以一次為限,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申請再審議,有
      關機關(單位)均應依審議結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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