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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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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31 條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
知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原處分機關未告知復審期間,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
,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於復審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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