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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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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31
三十一、各機關性騷擾申訴(復)會之決議書正本,應於決議後送達申訴
        人及被申訴人。
        申訴(復)會決議性騷擾成立,應另以書面通知被申訴人肇案時
        所在軍事機關(構)、部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
        第一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
        各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
        參謀次長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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