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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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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31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直轄市、縣 (市) 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
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
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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