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 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