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附件:
第 31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前,曾接受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新兵訓練中心入伍訓
,並有結訓合格證明文件,或已修得相當於補充兵應有之軍職專長者,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
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前項補充兵證明書,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辦,並函請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檢定合格後,層報國防部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轉請國防部發給之。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