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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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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31 條
緊急動員後備軍人依前條申請遷徙者,應填具緊急動員後備軍人遷徙申請
單,並檢附下列證明,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遷徙:
一、患病須易地就醫者,應檢具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二、服務單位工作地點變更,須隨同遷徙者,應檢具服務單位證明。
三、居住處所遭受空襲損燬,須遷徙者,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前項申請經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准後,應持核准文件於三十日內逕向遷入地
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再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
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異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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