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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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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32 條
下列情形,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一、復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二、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
    住居或服役。
三、復審人因第二十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復審
    ,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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