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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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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32 條
入營部隊於役男輸送入營時,應設報到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應徵役男交接。 入營部隊對已收訓役男,經鑑定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應於報到三十日內辦 理驗退或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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