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35 條
勤務召集之解除,於召集勤務終了或召集期限屆滿時,由使用單位以命令
為之。但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分別辦理:
一、患重病不堪行動,志願回鄉療養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者,得以命令提前
    解除其召集。
二、因病住院療養,尚未痊癒者,應於勤務召集期滿之日解除其召集;如
    因病不堪行動,由軍醫院繼續治療者,其召集之解除,由軍醫院檢定
    後,通知使用單位以命令解除之。使用單位得視應召員狀況,派員護
    送回鄉。
三、無故逾期報到未逾二日者,使用單位如仍有勤務任務時,即補足服勤
    期限後解除召集。若勤務任務終了時,即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賦予其
    他勤務,以補足服勤時間後解除召集。
前項解除召集,使用單位應通知其原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其服勤日數
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七日內造冊三份,送縣市後備指揮部登記於各該人
事資料內備查。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