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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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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35 條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一、涉嫌刑事案件致不能繼續修業。
二、大學、專科教育班隊學生與研究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五分一者
    ;中等學校教育班隊學生每學期缺課超過教育時間三分之一。
前項第二款教育時間計算,以各校教育計畫所定教育時數為準。
學生、研究生修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休學:
一、自費學生、自費研究生自請休學。
二、因病、傷、懷孕或分娩,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
    立醫院證明。
三、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附子女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一年,第三款事由,休學期間至多三年,
且均不計入休學年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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