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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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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36 條
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天災、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
行懲罰時,停止其進行。
同一違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其懲罰權不停止行使。但懲罰以其
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
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責長官得停止行使懲罰權,並通知違紀行為
人。
懲罰權行使期間因前二項規定停止者,自停止原因消滅或前項法律關係確
定之次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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