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37 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
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
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
述。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