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 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權保會於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 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如有不通曉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聽覺或語言 障礙者,除由通譯傳譯之外,並得依其選擇以文字詢問,或請其以文字陳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