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附件:
第 37 條
應受免役、禁役、緩徵或緩召者,除由各機關、學校通知外,並應由本人
或其戶長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之。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