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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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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38 條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
取得證據。
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
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
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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