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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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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38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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