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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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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38 條
後備軍人轉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依召集及志願入營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於其報到十五日內,造具
      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
      ,並於畢業任官後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
      )公所,分別辦理轉服現役除管。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轉服士兵役、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免官令
    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核准晉任軍官、士官或甄
    選為預備軍官、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依核定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
    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不堪服役者,應檢具公私立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加體檢
      ,經核判替代役體位者,士兵轉服補充兵役;軍官、士官僅訂正體
      位紀錄,不辦理轉役。
(二)依前目申請體位變更持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檢(複)查醫
      院診斷證明書或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
      明,得免參加體檢。但持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證明者,仍應檢
      附相關診斷證明書。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月十日前,繕造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
      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一份自存、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
      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一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但因病核准
      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驗退者,應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分送
      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參加體檢,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
      府。如屬明顯受傷或身心障礙者,得專案處理。
(四)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
      應於接獲因病停役證明書後辦理判定體位作業,並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體位未定者,縣市後備
      指揮部應協調國軍醫院依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六條規定
      辦理複檢事宜。
(五)依前目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者,縣市後
      備指揮部繕造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核定轉服替代役後,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替代役相關規
      定處理。屬因病停役之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核定轉服替代
      役後,即依第二款規定先行辦理免官作業。
前項第三款之任官轉役及第四款第三目之體位變更轉役者,應在其原發退
伍證書上加蓋轉服役之役別,並註明晉任後之階級,不另發給轉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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