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 條
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 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五、復審人、復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六、權保會對復審人、復審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七、復審人之最後陳述。 前項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