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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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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39 條
後備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
(一)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點閱召集時程,決定實施點閱召集之時、
      日,報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備,並副知相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警察局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召集,於點閱召集日十四前,將點閱召集令送
      交有關警察分局。
二、警察分局:接到前款第二目點閱召集令後,依縣市後備指揮部所定年
    度後備部隊點閱召集實施規定,將召集令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
    並督導其將召集令於召集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
無法投遞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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