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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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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PDF
第 4 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
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
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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