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附件:
4
四、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從事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身分及
    規範不因公餘而中止,亦不因時間而更易。應依法所定,切實執行職
    務,除法令所規定許可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於營內從事兼
    職、兼差及直銷活動,視同在外兼職、兼差。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