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體作法:
(一)受考人涉有刑事責任違法行為者,一律依法究辦。
(二)軍官、士官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十條之規定者,辦理
撤職。
(三)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年
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經人評會考
核不適服現役者,予以退伍。
(四)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
、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三個月期
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
(1)應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役齡男子,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所定役期,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期滿退伍。
(2)停止徵集常備兵現役後,屬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前之役
齡男子,應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改徵集服替代役,期滿退役。
(3)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年次後之役齡男子,應予退伍。
2.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且已完成兵役義務或無兵役義務者,辦理
解除召集或退伍。
3.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辦理解除召集或退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