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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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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公發布)
附件:
第 4 條
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
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
獎金。
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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