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後備軍人志願參加召集、接受教育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合計 達五次者,應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由召訓機關或部隊發給召集 獎金。 前項召集獎金之核發對象、條件、金額、認定基準、志願參加召集程序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