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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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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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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到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
    分別轉知有關機關 (單位) 、船舶、艦艇、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
    。海岸巡防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險區先行通報進出
    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臺轉全區各海岸電臺 (含 SSB) 對設有電臺
    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飛航服務總臺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
    第九點至第十八點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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