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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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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教育召集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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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備部隊運用時機及調派程序:
(一)有預警重大災害(如風、水災等)發生前,在訓後備部隊,仍持續
      實施支援災害防救整備事宜;發生後,依令投入災區,支援災害防
      救任務:
      1.重大災害發生前(後),依實際需要,由作戰區層報陸令部或前
        進指揮所核定後,並副知國防部,統一調配責任區內後備部隊,
        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後續依教召梯次流路,檢討運用非災區鄰近
        之後備部隊,納入支援災害防救。
      2.跨作戰區者,由國防部命令檢討適當之後備部隊,納入任務地區
        之作戰區管制運用。
(二)無預警重大災害(如震災)發生時,在訓後備部隊,依任務地區之
      作戰區命令轉用為災害防救部隊,並統一接受管制運用,以爭取救
      災時效;後續依教召梯次流路,實施任務接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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