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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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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附圖一 大型飛機場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二 小型飛機(直升機)場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三-一 機場戰備跑道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三-二 公路戰備跑道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四 中低空飛彈基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五-一 甲型全空域飛彈基地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五-二 乙型全空域飛彈基地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五-三 丙型全空域飛彈基地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六-一 近程制海飛彈基地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六-二 中、遠程制海飛彈基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七 電子控制防砲、飛彈陣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八 人力操作防砲(40砲、50槍)陣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九 砲兵陣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 編組陣地之作戰工事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一 臺北市博愛醫院管制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二 指揮所(坑道式)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三 外道地區反空降堡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四 飛機炸射靶場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五 艦砲岸轟靶禁、限建場管制區示意圖.PDF
附圖十六 戰車砲射擊訓練場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七 爆炸性廠庫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八 油庫禁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十九 戰管雷達陣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二十 觀通雷達陣地禁、限建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廿一 測向天線禁、限建管制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廿二 發射、接收天線禁、限建管制區範圍示意圖.PDF
附圖廿三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管制區限建範圍、高度示意圖.PDF
附圖廿四 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示意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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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制權責、禁建限建範圍及管制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
(一)管制單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
      。
(二)禁建限建範圍:
      範圍內軍事設施禁建限建,由國防部依本作業規定第肆-三-(二
      )項辦理。
(三)管制事項:
      1.得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卅六條之規定,指定一定範圍內實施禁建
        限建。
      2.凡在管制區內開發海埔新生地或(採)礦、土、砂、石或砍伐林
        木及闢建港(澳)口等工程(作),致影響軍事安全者,除依有
        關法令申請外,涉及軍事設施者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
      3.每日管制時間:
     (1)經常管制區:24  小時管制,未經權責單位核可不得入出。
     (2)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
          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地區,依公告管制時間為每日1900  時至
          翌日 0600 時止。
      4.人員入出:除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之規定,無須申請許可
        者外,餘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海岸管制區作業規定辦理。
二、山地管制區:
(一)管制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暨各級警察機關。
(二)禁建限建範圍:
      由國防部依本作業規定第肆-三-(二)項辦理。
(三)管制事項:
      1.於軍事上確有必要時,得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卅九條但書之規定
        ,指定一定範圍實施禁建限建。
      2.開闢道路致有影響原入出山地檢查管制或原作戰工事效能之虞者
        ,除應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警察機關之同意。
      3.人員入出:除依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卅二條之規定,無須申請許可
        者外,餘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辦理。
三、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
(一)管制單位:
      由該項軍事設施所屬機關或單位負責管制。
(二)禁建限建範圍:
      1.軍用飛機場:
     (1)軍用機場飛航安全所用名詞釋義如次:
          起落地帶:指跑道及其毗連地帶。
          進場面:指在跑道兩端特定之傾斜面。
          水平面:飛機環場飛行所需維持之安全高度所構成之平面。
          圓錐面:於水平面至飛機環場之最大半徑間,所需維持安全
            限高所構成之斜面。
          轉接面:飛機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向前延伸至水平面、向
            左右延伸至進場面之間所構成之斜面。
     (2)大型飛機場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係指跑道長度在 1,000  公
          尺以上者(如圖一)。
          禁止建築範圍:
            A.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 300  公尺,
              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1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B.滑行道兩側及機堡外緣起,各向外 50 公尺。
            C.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
          限制建築範圍及高距比:
            A.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
              ,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
              成喇叭口形之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
              尺處,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
              其後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其高距比為 1  比40。
            B.水平面:以(各)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 60 
              公尺之上空,以 4,000  公尺半徑(作圓弧,各圓弧相交
              之切線範圍內)所構成之水平面。
            C.圓錐面:自水平面之周圍,以 2,000  公尺之水平距離向
              外側斜上方,延伸所構成之斜面,其高距比為 1  比 20
              。
            D.轉接面: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150  公尺處,向外 420 
              公尺、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
              高距比為 1  比 7。
          水平面、圓錐面之管制範圍,就各機場之現況於實地會勘後
            訂定。
          進場面實際管制範圍,依據各機場之特性、環境等相關因素
            ,於完成評估後再行劃定,並以不超過 15,000 公尺為限。
     (3)小型飛機場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係指跑道長度未滿1,000 公
          尺者(如圖二)。
          禁止建築範圍:
            A.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向外各延伸 60 公尺,寬自
              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 75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B.滑行道及飛機疏散道之閉合區域。
          限制建築範圍及高距比:
            A.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3,000  公尺
              ,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1,200  公尺,所形
              成喇叭口形之斜面,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
              為 1  比 50。
            B.水平面:以跑道中心點為圓心,在距機場標高 45 公尺之
              上空,以 1,500  公尺半徑所構成之平面。
            C.圓錐面:自水平面之周圍,以 1,000  公尺之水平距離向
              外側斜上方延伸所構成之斜面,其高距比 1  比 20。
            D.轉接面:自距跑道中心線兩側各 75 公尺處,向外 315 
              公尺、並向兩端延伸至與進場面相接處所形成之斜面,其
              高距比為 1  比 7。
          水平面與圓錐面之管制範圍,就各機場現況於實地會勘後訂
            定。
          進場面實際管制範圍,依據各機場之特性、環境等相關因素
            ,於實地會勘後劃定,並以不超過 3,000  公尺為限。
      2.戰備跑道:
     (1)機場戰備跑道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係指應用機場滑行道,做
          為戰備道使用(如圖三-一)。
          禁止建築範圍:
            A.自戰備跑道兩端端點起,各向外 153  公尺,內邊與戰備
              跑道兩側道肩及禁建區寬之總和同寬,外邊寬 153  公尺
              所構成之梯形。
            B.長包括戰備跑道全長,寬自戰備跑道道肩起,向兩側各展
              50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限制建築範圍及高距比:
            A.進場面:自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向外各 15,000 公尺
              ,其寬度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4,000  公尺所形成
              喇叭口形之斜面,該進場面由內向外延伸至 3,000  公尺
              處,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高距比 1  比 50 ,其後
              延伸至 15,000 公尺處其高距比 1  比 40 。
            B.轉接面:長包括戰備跑道全長,寬自戰備跑道兩側禁建區
              外緣起,向其外方各延伸 62 公尺,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
              端禁建區端線為止,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
              為 1  比 7。
            C.進場面實際管制範圍,依據各機場之特性、環境等相關因
              素,於完成評估後再行劃定,並以不超過 15,000 公尺為
              限。
     (2)公路戰備跑道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係指公路符合軍用航空器
          起降規範,做為戰備跑道使用(如圖三-二)。
          禁止建築範圍:
            A.自戰備跑道兩端端點起,各向外 153  公尺,內邊與戰備
              跑道兩側道肩及禁建區寬之總和同寬,外邊寬 153  公尺
              所構成之梯形。
            B.長包括戰備跑道全長,寬自戰備跑道道肩起,向兩側各展
              12  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限制建築範圍及高距比:
            A.進場面:自戰備跑道兩端禁建區外緣起,各向外 3,000  
              公尺,內邊與禁建區同寬,外邊寬 1,200  公尺所形成喇
              叭口形之斜面,以跑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高距比為 1 
              比 50 。
            B.轉接面:自戰備跑道兩側禁建區外緣起,向其外方各延伸
              100 公尺,並向兩端銜接至跑道端禁建區端線為止,以跑
              道端點道面高程為準,其高距比為 1  比 7。
      3.飛彈基地:
     (1)中低空飛彈基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四)
          禁止建築範圍:主射向區內,自基地周圍界限起,向外 50 
            公尺。
          限制建築範圍:
            A.第一限建區: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以等幅波搜索雷達
              平臺標高為基準,在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向外 3,000 
              公尺範圍內,除禁建區域外,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200。
            B.第二限建區:除主射向區外,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以
              等幅波搜索雷達平臺標高為基準,向外 1,000  公尺範圍
              內,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57 。
     (2)甲型全空域飛彈基地管制區限建範圍:(如圖五-一)
          第一限建區:自基地射控區與發射區間之無線電天線波束通
            視範圍,建築物之絕對高度,不得超過兩地區無線電天線掩
            體之連接面。
          第二限建區: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於主射向左右各 60 
            度,向前(外)延伸至 3,00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之絕對
            高度,不得超過相列雷達天線基座標高。
     (3)乙型全空域飛彈基地管制區限建範圍:自基地射控區中心點起
          ,於主射向左右各 70 度,向前(外)延伸至 3,000  公尺範
          圍內,建築物之絕對高度,不得超過相列雷達天線基座標高(
          如圖五-二)。
     (4)丙型全空域飛彈基地管制區限建範圍:在雷達主射向左右各 8
          0 度,以發射架底座標高為基準,向前(外)延伸 330  公尺
          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之高距比為 1  比 6(如圖五-三)
          。
     (5)近程制海飛彈基地管制區禁建範圍:(如圖六-一)
          自基地周圍界限起,向外 20 公尺範圍內(已涵蓋彈藥庫、
            油庫爆炸半徑區)。
          制海飛彈射擊涵蓋區域內(射擊涵蓋區由基地延伸至海邊)
            。
     (6)中、遠程制海飛彈基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六-二)
          禁止建築範圍:
            A.自基地周圍界限起向外 20 公尺範圍內(已涵蓋彈藥庫、
              油庫爆炸半徑區)。
            B.陣地各射堡設保主射向左右 15 度夾角範圍內,自射口至
              海岸線範圍內。
          限制建築範圍:射擊涵蓋區扣除禁建區外,由基地至海岸線
            範圍內,建築物絕對高度為 H=R-L×tan3。
      4.永久性國防工事:
     (1)防空砲兵陣地:
          電子控制防砲、飛彈管制區禁、限建範圍:(如圖七)
            A.禁止建築範圍:
           (A)以雷達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80 公尺範圍內。
           (B)以砲位或飛彈發射架中心點起,向外 100  公尺範圍內
                。
            B.限制建築範圍:以陣地禁建區外緣起,向外 1,500  公尺
              內,建築物(含屋頂凸出部分任何設施)以雷達基座高度
              為準,與雷達位置中心點之距離,其高距比為 1  比 66
              。
          人力操作防砲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八)
            A.禁止建築範圍:以槍、砲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50 公尺範
              圍內。
            B.限制建築範圍:以槍、砲位置中心點起,向外 250  公尺
              範圍內,除應行禁建區域外,建築物之高度(含屋頂凸出
              部分任何設施),依砲位基座高程為準,其高距比為 1 
              比 10 。
     (2)砲兵陣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九)
          禁止建築範圍:火砲陣地前方,自陣地左右兩側各向外 22.
            5 度、向前 100  公尺扇形區內及其餘周邊向外 50 公尺範
            圍內。
          限制建築範圍:自陣地前方 100  至 200  公尺扇形範圍內
            ,其建築物與陣地距離之高距比為 1  比 33。
     (3)編組陣地管制區禁止建築範圍:以編組陣地區域內及其作戰工
          事外緣連線,向外延伸 150  公尺(如圖十)。
     (4)臺北市博愛警備管制區限制建築範圍與管制事項:(如圖十一
          )
          除機關、學校外,不得新建其他性質之建築物。
          新建築物高度均不得超過 24 公尺。
          新建築物向介壽館部分,除該建築物與介壽館之間已有建築
            物阻擋其通視之部分者外,不得開設普通門窗,如開設安全
            窗戶其規格規定如次:
            A.窗框:密封式鋼(鋁)質框,全框大小不限,但每格以不
              超過 100  公分x 100 公分為限。
            B.玻璃:5 公厘後單層壓花玻璃。
     (5)指揮所禁建範圍:以指揮所 RC 主體結構外緣起算,向外延伸
          50  公尺(如圖十二)。
          (註:本規定所稱之指揮所係指陸軍聯兵旅級【含】以上【海
            、空軍比照】,有坑道式設施者)。
     (6)外島地區反空降堡之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十三)
          禁止建築範圍:自反空降堡外緣四週起,向外 50 公尺範圍
            內。
          限制建築範圍:自反空降堡禁止建築範圍四週邊緣起向外延
            伸 100  公尺內,建築物之絕對高度,以反空降堡之高程為
            準,其高距比為 1  比 10。
          反空降堡管制區內,如經會勘有可替代其功能及設施者,仍
            可同意建築物之興建。
      5.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或試驗場地:
     (1)飛機炸射靶場管制區禁止建築範圍:(如圖十四)
          飛機炸射靶場以炸射目標群幾何中心為投射瞄準點,依飛機炸
          射航線向外延伸 1,000  公尺所含之區域及靶場周邊向外延伸
          1,036 公尺範圍內。
     (2)砲兵訓練射擊場,射擊目標區或試驗場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
          (如圖九)
          禁止建築範圍:
            A.火砲陣地前方,自陣地左右兩側各向外 22.5 度、向前 1
               00 公尺扇形區內及其餘周邊向外 50 公尺範圍內。
            B.射擊目標區之禁建範圍按飛機炸射靶場管制區禁建範圍辦
              理。
          限制建築範圍:自陣地前方 100  公尺至 200  公尺扇形範
            圍內,其建築物與陣地距離之高距比為 1  比 33。
     (3)艦砲岸轟靶場訓練場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十五)
          禁止建築範圍:自艦砲海上射擊區向前延伸 5,000  公尺起
            至 8,000  公尺之長寬各 3,000  公尺之射擊目標區內。
          限制建築範圍:自海上射擊區向前延伸寬 4,000  公尺、長
            5,000 公尺之中間地帶與安全管制區,射擊目標兩側各長 3
            ,000  公尺、寬 500  公尺警戒區內,其建築物絕對高度不
            得超過 10 公尺。
     (4)戰車砲射擊訓練管制區禁建範圍:(如圖十六)
          禁止建築範圍:戰車砲射擊區延伸至 17,550 公尺處及其射
            擊線彈道下與左右各 5  度之限制角內。
          管制區範圍:除射擊區至 17,550 公尺內為應行禁建範圍外
            ,向外延伸至 2,700  公尺處及其射擊線彈道下左右各 25 
            度之跳彈區域為危險管制區。
      6.具有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
     (1)具爆炸性廠庫管制區禁止建築範圍: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
          、倉庫,應行禁止建築範圍,參照各爆炸之危險物品之安全手
          冊,以製造或儲存爆炸危險物品之工廠或庫房為基點,依庫儲
          方式、儲存爆炸物品之數量、爆炸威力、地形、設施結構及防
          爆措施等,律定其禁止建築範圍,洞庫或地下化庫房不得超過
          200 公尺、半地下化庫房不得超過 250  公尺,其餘不得超過
          500 公尺(如圖十七及附表)。
     (2)具危險性之油庫管制區禁建範圍:油庫為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
          設施,以其油池外圍為基點,依庫儲方式、設施結構、地形狀
          況及防爆措施等律定其禁建範圍,但最大不得超過 75 公尺(
          如圖十八)。
      7.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1)戰管雷達陣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十九)
          禁止建築範圍:以機房外緣為準,周圍 70 公尺範圍內。
          限制建築範圍:自禁建區外緣起至 3,703  公尺止,範圍內
            建築物(含屋頂凸出部分之任何設施)及架空線,不得高於
            天線喇叭口高度。(陣列天線中心點)
     (2)觀通雷達陣地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二十)
          禁建範圍:雷達站之天線與電波反射板(網)之邊緣周圍 7
            0 公尺內,及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限建範圍:各雷達站均有約 2,000  公尺之盲區,凡限建區
            內之建築物,其高度為雷達波所遮蔽,在海上產生雷達遮影
            區高於 2,000  公尺者,均應予以限制。建築改良物(包括
            屋頂凸出部分之任何設施)依公 H2=H1x(2,000+D-L)/(
            2,000+D )所得數據高度,限制建築。
     (3)測向臺天線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廿一)
          禁建範圍:以天線外緣為準,向外延伸 150  公尺範圍內。
          限建範圍:
            A.以禁建區外緣為準,向外延伸 150  公尺為範圍,限建區
              內建築改良物高度(包括屋頂凸出部分之任何設施)不得
              超出 7.5  公尺。
            B.300 至 1,000  公尺內禁設工場及 30KV 以上之電力架空
              線。
     (4)重要發射、接收天線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廿二)
          禁建範圍:自天線中心向外 150 公尺範圍以內。
          限建範圍:
            A.以禁建區外緣為準,向外延伸 150  公尺範圍內,天線水
              平放射角度內,建築改良物之高度(包括屋頂凸出部分之
              任何設施)不得超過十六公尺。
            B.300 至 1,000  公尺內高度超過 50 公尺以上之設施需經
              事先檢測後始可建造。
     (5)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管制區禁建限建範圍:(如圖廿三)
          禁止建築之範圍如次:
            A.以衛星通信地面電臺天線塔為中心,於 200  公尺半徑內
              非電臺用地之地區。
            B.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 50 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
              包括反射板)大小、高度、方向、傳撥頻率等計算出電波
              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
          限制建築之範圍依所使用天線之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
            離、頻率等計算出所需之無礙地帶而定。
            A.衛星通信地面電臺:天線水平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天線底邊水平線仰角 5  度。
            B.微波通信固定電臺:天線水平放射角度內之建築物,其高
              度不得高至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6)本項通信電子設施若因地形限制或遮障,並考量通信裝備之方
          向性,於設管時可結合上述因素不做全向性之管制,惟須會同
          科技單位鑑定確認後,報國防部核備,另於公告禁、限建範圍
          時加註確實之數據及涵蓋區域。
     (7)其他機關或民營之各向通信、電力設施、在重要軍用固定性通
          信電子設施管制區設置,經徵得國防部同意者,不受前項禁建
          及限建之限制。
     (8)在通信電子設施禁建或限建地區內,對電波放射有害人畜之範
          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並禁止人畜進入。
     (9)以天線為中心 500  公尺內之工廠,不得使用產生電弧火花干
          擾電波或排出腐蝕金屬化學氣體之設備。
(三)新增武器設施依其性能、功能,國防部另訂定禁止或限制建築範圍
      。
(四)管制事項:
      1.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2.各種堆積物之堆置
      3.管制區內電信,電力設施之設置及架空線路之架設。
      4.高莖及高架農作物種植依禁、限建規定標準,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及電波發射。
      5.對人員、物品於限制時間內入出特定之軍事管制區,應先徵得管
        制單位許可
      6.機場周邊以各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5 公里半徑圓至中心點向
        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如圖廿四),禁止搭建鴿舍及飼
        養飛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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