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更新單 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主辦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順序辦理: (一)洽經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其他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二)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非依前項辦理時,得由民人主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