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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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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位區分標準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附件:
第 4 條
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
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
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
前項經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
評等後仍有疑義,或有新興疾病者,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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