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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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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40 條
權保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書記官製作審議紀錄附卷。權保委員於審議
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前項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復審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
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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