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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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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43 條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
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
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
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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