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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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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44 條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者,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
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
)公所接到前項通知,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
務所。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對第一項人員應於每年三月前調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
、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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