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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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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45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於國防軍事上有必要
召集逐次及儘後召集人員時,應先召集列為儘後召集人員,其次召集列為
逐次召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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