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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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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46 條
女性軍官、士官志願服後備役者,於離營前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裝入
兵籍資料袋,同時在兵籍表備考欄內註記志願服後備役後,併送後備管理
機關。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後備役者,應由兵籍資料存管單位通報戶
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役別資料變更,兵籍資料轉移各司令部存
管;其退伍後志願入營服役者,應填具服後備役志願書,向各縣市後備指
揮部申請,經國防部或原屬軍種司令部核定,並將其兵籍資料轉移戶籍地
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後備軍人管理及召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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